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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防工程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评价管理办法

安防工程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安防行业自律机制建设,营造公平、有序、诚信的安防市场环境,引导安防工程企业规范经营,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安防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从事安防工程设计、施工、系统维护企业的能力评价。

第三条 安防工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以下简称能力)评价是指中国安全防范行业协会(以下称中国安防协会)从本行业实际出发,制定评价标准和实施办法,确定其能力等级,并颁发证书的活动。

第四条 企业能力按企业规模、工程业绩、管理水平、诚信表现,设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共五个等级。特级为最高级别。

第五条 中国安防协会内设企业能力评价中心,负责评价体系文件的编制与修订,企业能力评价评审机构和评审员的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实施企业能力评价。

第六条 能力评价实行企业自愿原则。申请能力评价的企业,须网上提交下列资料:
    (一)《安防工程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评价申请表》;
    (二)《安防工程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三)《安防工程企业工程业绩汇总表》;
    (四)《安防企业诚信公约》;
    (五)《安防工程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自评报告》。

第七条 安防工程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证书分正本和副本两种,有效期均为一年。中国安防协会企业能力评价中心负责证书设计、印制、分发与管理。

第八条 安防工程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证书由获证企业自己使用,不得租借或转让。证书可用于宣传(如广告)、展示(如展台、展室)、投标等。

第九条 企业遗失证书的,应先办理挂失手续,然后补领新证。

第十条 对获证企业实施年审,以确认其综合能力持续满足标准要求。能力证书的有效性依年审合格予以保持。年审每年一次。

第十一条 获得能力证书的企业,由于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的新安防工程企业,应重新评价。

第十二条 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获证企业,颁证机构应注销其企业能力证书。

第十三条 经证实,企业有下列行为的,将被终止能力评价,或撤销其企业能力证书,三年内不允许申请企业能力评价,并在中国安防协会网站上公布相关信息
    (一)申报材料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安防工程的;
    (三)将承接的安防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四)承接的安防工程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五)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能力证书的;
    (六)转让、租借、变造、涂改能力证书的;
    (七)有不良信用记录,列入黑名单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四条 撤销企业能力证书,经中国安防协会批准后执行,中国安防协会企业能力评价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从事企业能力评价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规违纪的,暂停其岗位工作或撤销其评审员资格。

第十六条 获证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年审,其能力证书自行失效,且在失效后一年内不可重新办理能力评价。

第十七条 评价机构采取随机和选择性相结合的方式对申报能力评价的企业进行抽检,重点检查企业提交的申报资料和证明材料,或核实与投诉有关的事项。企业应积极配合调查,否则中国安防协会有权终止评审,取消企业参评资格或已获能力证书。随机性抽检比例不低于10%。

第十八条 企业能力评价信息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安全防范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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